• <wbr id="zlqib"><table id="zlqib"></table></wbr>

    <ins id="zlqib"><table id="zlqib"></table></ins>
      <wbr id="zlqib"><ins id="zlqib"></ins></wbr>
      <bdo id="zlqib"></bdo>
      1. <u id="zlqib"></u>
        <source id="zlqib"><ins id="zlqib"></ins></source>

        歡迎來到淮北市中醫醫院!行風熱線投訴電話:3198111,3196357,3198132
        當前位置:首頁 > 醫療信息 > 醫療法規

        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發布時間:2020-05-29 人氣:0

         

        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五章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六章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中醫藥事業是醫藥衛生與健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貫徹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特色優勢,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支持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和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保護和促進人民健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事業融入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在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和質量管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健康服務、文化傳播以及中藥材基地建設方面開展合作,實現中醫藥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七條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重視發揮中醫藥行業協會作用,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和規范中醫藥知識傳播普及,弘揚中醫藥文化,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為本省中醫藥宣傳周。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健康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依法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

        第十一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縣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標準床位的比例應當不低于百分之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類別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范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范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范表述。

        第十三條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門診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資質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門診部。

        第十四條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資源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多種所有制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配備醫務人員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優先發展和重點建設特色中醫專科。

        第十六條實施分級診療制度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發揮中醫藥優勢。中醫醫療機構首診條件和中醫優勢病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鼓勵中醫醫療服務聯合體建設,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醫療服務共同體。各級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對基層中醫藥服務的指導。鼓勵退休中醫醫師到基層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八條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九條依法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所注冊專業開展診療活動;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

        第二十條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中醫藥參與應急網絡和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加強中醫藥機構傳染病防治和應急能力建設。發揮中醫藥在基層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推廣有效方劑和特色技術。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預防、養生保健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中推廣中醫治未病技術方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治未病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

        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方法,倡導和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特色康復和醫養結合服務,可以根據康復服務資源配置需求,設立中醫藥特色康復醫院和療養院,加強中醫醫院康復科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藥特色突出的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等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動中醫藥與養老、文化旅游、互聯網、體育休閑、食品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依法報經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中醫醫師運用互聯網等技術開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服務。

        第三章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開展中藥資源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支持皖產中藥材規范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建立健全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制度,建立藥用植物園和中藥材種質資源庫。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其相關研究活動。

        鼓勵發展中藥材規范化、生態化種植養殖,支持野生撫育、仿生栽培,嚴格管理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質量。

        對毒性中藥材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皖產道地中藥材保護目錄并建立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皖產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選育以及產地保護,扶持產業示范基地建設;支持皖產道地、特色中藥材開發與利用。

        鼓勵采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皖產道地中藥材,培育皖產道地中藥材知名品牌。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藥材品種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對中藥材從種植養殖、生產、流通到使用的覆蓋全品種、全過程、可追溯的中藥材質量監管體系;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推進中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進中藥生產工藝、流程的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構建中藥質量控制體系;支持運用現代質量控制技術,促進中藥產品質量提高。

        第三十二條鼓勵依法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和經典名方等產品的研究開發、臨床應用。

        加強中醫藥老字號等的保護,支持中藥新藥研發和中成藥的二次開發,培育皖產中藥品牌。

        第三十三條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以及國際中藥材交易中心、大數據中心建設,發展與完善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倉儲物流、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四條鼓勵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名老中醫經驗方目錄,并加以應用、推廣。

        醫療機構申請配制經驗方目錄內中藥制劑的,實行優先審評審批,屬于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依法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中藥品種,且臨床安全使用兩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制劑品種目錄后,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三十七條以下情形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醫師處方(一人一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國家規定的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自主招生,開辦傳統中醫班和附屬學校,培養具有中醫藥特長的優秀人才。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帶徒授業情況按照規定作為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相關依據。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對醫務人員特別是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西醫人員學習中醫、按照規定提供中醫藥服務,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全科醫師、基層醫務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政策,通過定向培養、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引進中醫藥人才。

        根據需要可以在縣級公立中醫醫院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中醫藥人才,提高縣域中醫藥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完善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薪酬制度,落實服務基層的中醫醫師職稱晉升傾斜政策。

        第五章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四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研評價標準和體系,完善中醫藥創新的激勵政策,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轉化。

        第四十六條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鼓勵多學科交叉融合、協同創新,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科技計劃中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列為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安排中醫藥科研項目資金,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計劃項目;鼓勵支持中醫藥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名參評省科學技術獎。

        支持開展中醫藥防治重大、疑難、罕見疾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臨床研究,加快中藥新藥創制研究,研發先進的中醫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

        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和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結合的協同攻關,支持基于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原創知識的中醫藥技術、工藝、裝備創新和產品研發。

        第四十八條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支持建立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技術創新中心、重點研究室和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落實科技創新人員激勵政策,完善成果轉化與評價機制,推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應用。

        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可以將其持有的中醫秘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依法轉讓或者合作開發,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權利。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組織加強中醫藥文化研究,挖掘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中醫藥文化資源,整理、研究、利用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實現數字化、影像化記錄。

        第六章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五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支持國醫大師、名中醫、名中藥師和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建設,傳承推廣中醫藥學術和臨床經驗。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加快搶救發掘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及秘方驗方、中藥鑒定和炮制等技術,對中醫藥文化古跡、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遺存進行保護、修繕、利用。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產品,推動中醫藥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中醫藥基礎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普及中醫藥知識。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開展中醫藥學術、人才、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鼓勵各類機構開展中醫藥對外合作、文化傳播和服務貿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設立中醫藥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和服務出口基地,推動中醫藥開放發展。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加強工作人員力量,建立中醫藥工作考核評估機制,按照規定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對公立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推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優勢病種支付方式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并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藥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九條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方面享有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依法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支持發展中醫藥金融產品和商業健康保險。

        第六十條對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中醫評選制度,按照規定開展名中醫表彰活動。

        第六十一條依法開展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三)未履行中醫藥監管職責的;

        (四)挪用、截留中醫藥事業經費或者專項經費的;

        (五)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擅自從事中醫醫療執業活動,或者超出登記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醫療機構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或者違反規定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主管等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或者銷售假、劣中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快捷導航

        交通引導
        服務時間
        專業介紹
        就診須知
        住院須知
        預約診療
        咨詢服務
        醫保服務
        中文天堂最新版在线WWW_精品美女久久久久久高潮_亚洲中文字幕乱码第二_亚洲老司机不免费卡在线视频
      2. <wbr id="zlqib"><table id="zlqib"></table></wbr>

        <ins id="zlqib"><table id="zlqib"></table></ins>
          <wbr id="zlqib"><ins id="zlqib"></ins></wbr>
          <bdo id="zlqib"></bdo>
          1. <u id="zlqib"></u>
            <source id="zlqib"><ins id="zlqib"></ins></source>

            中出中文字幕欧美 | 日韩欧美中文在线精品 | 亚洲精品网站在线播放 | 亚洲欧美在线观看视频 | 在线视频欧美一二 | 在线国产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